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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六章 經費

§ 35–395

35
  1. 教育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年繳納之。 三、會員捐助。 四、事業費。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繳納之數額及收取辦法,應由各該教育會於章程中訂定。
36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事業費之籌集,應列入各該教育會年度計畫,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37
教育會年度預算、決算,每年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38
  1. 教育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
  2. 教育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教育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教育會或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39
  1. 教育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2. 教育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會承受負擔之。
教育會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