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第35條規定了教育會的經費收入項目,包括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助、事業費、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政府補助和其他收入。其中,入會費是在入會時一次性繳納的費用,常年會費是每年需要繳納的費用。這些費用的金額和收取辦法需要由各教育會在章程中訂定。舉個相關範例,根據教育會法第35條,如果一個教育會在其章程中規定入會費為500元,常年會費為1000元,則入會時會員需要一次性繳納500元的入會費,並每年需要繳納1000元的常年會費。
教育會決議解散時,應選任清算人,不能選任時,得聲請監督機關指定之。 教育會由監督機關解散時,清算人由監督機關指定之。
各級教育會收支,應於每年度終了時,呈報當地主管官署核銷,並通告各會員。
教育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年繳納之。 三、會員捐助。 四、事業費。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之孳息。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繳納之數額及收取辦法,應由各該教育會於章程中訂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參照商業團體法三十三條及農會法第三十八條修正,俾資明確。 三、增列教育會之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收取辦法,應由各該教育會訂入章程,俾作為繳納之依據,列為第二項。 四、原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關於事業費之募集規定,移列第三十六條。
教育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年繳納之。 三、會員捐助。 四、事業費。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繳納之數額及收取辦法,應由各該教育會於章程中訂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參照工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及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修正原條文第六款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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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決議解散時,應選任清算人,不能選任時,得聲請監督機關指定之。 教育會由監督機關解散時,清算人由監督機關指定之。
各級教育會收支,應於每年度終了時,呈報當地主管官署核銷,並通告各會員。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參照商業團體法三十三條及農會法第三十八條修正,俾資明確。 三、增列教育會之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收取辦法,應由各該教育會訂入章程,俾作為繳納之依據,列為第二項。 四、原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關於事業費之募集規定,移列第三十六條。
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參照工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及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修正原條文第六款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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