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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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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會法第34條,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決議需要理事和監事過半數的出席,並且需要出席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執行。然而,如果是理事或監事辭職的情況,則需要理事或監事過半數的出席,並且出席人數要超過三分之二才能同意辭職。 根據教育會法第34條的這項規定,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在一個教育會的理事會中,總共有10位理事。在一次會議中,有7位理事出席,並且有4位理事同意某一項決議。根據這項法條,此決議是有效的,因為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且同意人數超過半數。另外,如果有一位理事辭職,那麼至少需要7位理事出席,並且至少要有5位理事同意此辭職,才能使其生效。

立法沿革 3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如違背法令情節重大時,該管監督機關經其直接上級機關之核准,得解散之。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經費分左列兩種: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費。   二、事業費。   前項事業費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議決,得依法募集之,必要時亦得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補助之。

(0740521 全文修正)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商業團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決議之決定人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如違背法令情節重大時,該管監督機關經其直接上級機關之核准,得解散之。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經費分左列兩種: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費。   二、事業費。   前項事業費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議決,得依法募集之,必要時亦得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補助之。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商業團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決議之決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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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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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34 條規定:「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