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根據教育會法第34條,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決議需要理事和監事過半數的出席,並且需要出席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執行。然而,如果是理事或監事辭職的情況,則需要理事或監事過半數的出席,並且出席人數要超過三分之二才能同意辭職。 根據教育會法第34條的這項規定,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在一個教育會的理事會中,總共有10位理事。在一次會議中,有7位理事出席,並且有4位理事同意某一項決議。根據這項法條,此決議是有效的,因為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且同意人數超過半數。另外,如果有一位理事辭職,那麼至少需要7位理事出席,並且至少要有5位理事同意此辭職,才能使其生效。
教育會如違背法令情節重大時,該管監督機關經其直接上級機關之核准,得解散之。
教育會經費分左列兩種: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費。 二、事業費。 前項事業費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議決,得依法募集之,必要時亦得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補助之。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商業團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決議之決定人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教育會如違背法令情節重大時,該管監督機關經其直接上級機關之核准,得解散之。
教育會經費分左列兩種: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費。 二、事業費。 前項事業費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議決,得依法募集之,必要時亦得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補助之。
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商業團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決議之決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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