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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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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分別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會法第33條規定了理事會和監事會應該舉行會議的頻率和候補理事、候補監事的列席權利。根據這個法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要舉行一次會議。同時,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有權列席這些會議。這樣有助於確保理事會和監事會能夠定期開會,以便有效地執行其職責。 範例:根據教育部實施「學校法人組織基準」第二章第四條第1項的規定,學校法人的理事會和監事會應該每學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可以依法列席這些會議,以了解和參與相關的決策和討論。這樣可以確保學校法人的運作和管理得以透明和有效。

立法沿革 3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之解散,應經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決議,應經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理事會議,縣市以下教育會,每月一次,省市教育會每兩月一次;由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監事會議,縣市教育會,每兩月一次;省市教育會,每四月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0740521 全文修正)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分別列席。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一條將理事會、監事會舉行會議之次數作原則性規定,以利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之解散,應經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決議,應經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理事會議,縣市以下教育會,每月一次,省市教育會每兩月一次;由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監事會議,縣市教育會,每兩月一次;省市教育會,每四月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0740521 全文修正)

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一條將理事會、監事會舉行會議之次數作原則性規定,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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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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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33 條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分別列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