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事業費之籌集,應列入各該教育會年度計畫,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教育會法第36條規定,事業費的籌集應該納入各該教育會的年度計畫,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才能進行。根據輔助資料,這是為了確保事業費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並且使會員能夠參與對事業費的決策。例如,會員大會可以討論並決定如何使用和籌集事業費,以符合會員的需求和期望。
清算人有代表教育會,執行清算上一切事務之權。 清算人清算及處理財產之方法,應經教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或監督機關之核准。
教育會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怠忽任務時,主管官署得分別施行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教育會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官署為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分時,應經上級主管官署之核准。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事業費之籌集,應列入各該教育會年度計畫,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商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行之。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正移列,並參照工業、商業團體法有關籌集事業費之規定,增列應報請主管機關商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行之。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事業費之籌集,應列入各該教育會年度計畫,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立法理由有關事業費之籌集,既經會員大會決議,爰刪除原條文「報請主管機關商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之規定,以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
清算人有代表教育會,執行清算上一切事務之權。 清算人清算及處理財產之方法,應經教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或監督機關之核准。
教育會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怠忽任務時,主管官署得分別施行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教育會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官署為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分時,應經上級主管官署之核准。
本條由原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正移列,並參照工業、商業團體法有關籌集事業費之規定,增列應報請主管機關商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行之。
有關事業費之籌集,既經會員大會決議,爰刪除原條文「報請主管機關商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之規定,以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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