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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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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事業費之籌集,應列入各該教育會年度計畫,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會法第36條規定,事業費的籌集應該納入各該教育會的年度計畫,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才能進行。根據輔助資料,這是為了確保事業費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並且使會員能夠參與對事業費的決策。例如,會員大會可以討論並決定如何使用和籌集事業費,以符合會員的需求和期望。

立法沿革 4

(0200117 制定)

清算人有代表教育會,執行清算上一切事務之權。   清算人清算及處理財產之方法,應經教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或監督機關之核准。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怠忽任務時,主管官署得分別施行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教育會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官署為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分時,應經上級主管官署之核准。

(0740521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事業費之籌集,應列入各該教育會年度計畫,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商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行之。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正移列,並參照工業、商業團體法有關籌集事業費之規定,增列應報請主管機關商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行之。

(1031024 修正)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事業費之籌集,應列入各該教育會年度計畫,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立法理由有關事業費之籌集,既經會員大會決議,爰刪除原條文「報請主管機關商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之規定,以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

(0200117 制定)

清算人有代表教育會,執行清算上一切事務之權。   清算人清算及處理財產之方法,應經教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或監督機關之核准。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怠忽任務時,主管官署得分別施行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教育會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官署為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分時,應經上級主管官署之核准。

(0740521 全文修正)

本條由原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正移列,並參照工業、商業團體法有關籌集事業費之規定,增列應報請主管機關商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行之。

(1031024 修正)

有關事業費之籌集,既經會員大會決議,爰刪除原條文「報請主管機關商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之規定,以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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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36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事業費之籌集,應列入各該教育會年度計畫,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