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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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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2. 2.教育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會承受負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會法第 39 條的內容如下: 1. 教育會興辦的事業應該另外設立會計,每年需要送給監事會進行審核,並提交給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同時也需要分報給主管機關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2. 教育會興辦的事業如果停止了,那麼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就由該會承擔和負擔。 根據以上的法規解釋可以得知,教育會在興辦事業時需要進行獨立的會計記錄,並且每年都需要經過監事會的審核,再提交給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同時,這些會計記錄也需要報告給主管機關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備查。另外,如果教育會的事業停止了,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就由教育會自己來承擔和負擔。 以下是關於教育會法第 39 條的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教育會設立及運作實施要點」,該條規定的內容可以這樣理解:教育會在進行興辦的事業時,需要建立獨立的會計制度,對所有的財務進行記錄和管理。每年需要進行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審核,並提交給監事會進行審核,同時也需要報告給主管機關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備查。這樣可以確保教育會的財務透明度和合規性,並提供相關的財務信息給相關機關進行監督。

立法沿革 1

(0740521 全文修正)

教育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教育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會承受負擔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教育會興辦之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該事業停止後,其權利、義務宜由該教育會承受負擔,爰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增列本條。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教育會興辦之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該事業停止後,其權利、義務宜由該教育會承受負擔,爰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增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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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39 條規定:「教育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