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會法第38條的規定,教育會在解散時需要進行清算,清算人的選派有以下幾種情況:如果會員(代表)大會能夠選派清算人,則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派;如果無法選派清算人,則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此外,在教育會進行清算後,賸餘的財產歸屬有兩種情況:如果教育會解散是因為會員不足法定數額,則賸餘的財產應該歸屬於其所加入的直轄市或縣(市)教育會或會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如果教育會解散是因其他原因,則賸餘的財產應該歸屬於重行組織之教育會。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些規定可以在教育部的網站上找到,具體可以參考「教育會法施行細則」。一个例子是,如果一個教育會因為會員不足而解散,其賸餘的財產應該歸屬於其所加入的直轄市或縣(市)教育會或會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例如台北市教育會或台中市教育會。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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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 教育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教育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教育會或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民法第六十二條,修正明定清算人之選任,列為第一項。 三、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增訂教育會解散後之財產歸屬,列為第二項。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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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民法第六十二條,修正明定清算人之選任,列為第一項。 三、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增訂教育會解散後之財產歸屬,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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