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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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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
  2. 2.教育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教育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教育會或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會法第38條的規定,教育會在解散時需要進行清算,清算人的選派有以下幾種情況:如果會員(代表)大會能夠選派清算人,則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派;如果無法選派清算人,則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此外,在教育會進行清算後,賸餘的財產歸屬有兩種情況:如果教育會解散是因為會員不足法定數額,則賸餘的財產應該歸屬於其所加入的直轄市或縣(市)教育會或會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如果教育會解散是因其他原因,則賸餘的財產應該歸屬於重行組織之教育會。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些規定可以在教育部的網站上找到,具體可以參考「教育會法施行細則」。一个例子是,如果一個教育會因為會員不足而解散,其賸餘的財產應該歸屬於其所加入的直轄市或縣(市)教育會或會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例如台北市教育會或台中市教育會。

立法沿革 3

(0200117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331012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740521 全文修正)

教育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   教育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教育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教育會或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民法第六十二條,修正明定清算人之選任,列為第一項。   三、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增訂教育會解散後之財產歸屬,列為第二項。

  • 清算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0200117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331012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民法第六十二條,修正明定清算人之選任,列為第一項。   三、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增訂教育會解散後之財產歸屬,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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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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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38 條規定:「教育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