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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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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擔任清算之清算人,其執行清算,依有關民事法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31條的規定,擔任清算人的人員在執行清算工作時,應依照相關的民事法規進行辦理。具體而言,可以參考民法、公司法等相關法規的相應條文進行指導。 依照民法第39條,法人之清算人任務可以被法院解除,必要時法院可以對清算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分,並根據民法第42條的規定,法院應該進行監督檢查和處分的時候,可以調查相關的事實,並做出適當的裁決。此外,根據公司法第82條和第323條,清算人的解任也可以受到法院和股東的聲請所影響。 此外,根據公司法第84條至第90條的規定,清算人在執行清算工作時需要完成一系列的任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以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在執行清算工作時,也需要根據公司法第327條至第334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比如對債權人催告申報債權、確定清算完結等。 參考資料: 1.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2. 民法 3. 公司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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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擔任清算之清算人,其執行清算,依有關民事法規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