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處分時,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當主管機關依照教育會法第四十二條進行處分時,如果涉及到目的事業的事項,應先經過目的事業的主管機關同意。這表示在主管機關進行處分前,必須尋求目的事業的主管機關對於相關事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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