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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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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處分時,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當主管機關依照教育會法第四十二條進行處分時,如果涉及到目的事業的事項,應先經過目的事業的主管機關同意。這表示在主管機關進行處分前,必須尋求目的事業的主管機關對於相關事項的同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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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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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處分時,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