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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九 節 教育服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節 教育服務

教育服務內容如下: 一、代間學習教育。 二、退休前教育。 三、心理衛生教育。 四、生命關懷教育。 五、預防保健教育。 六、宗教人生教育。 七、其他教育服務。

教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社會教育機構。 四、社區大學。 五、學校。 六、大眾傳播業。

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結合具各該學科專門知識,或實務經驗者提供服務。

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設計應具創新及多樣性。 二、製播老人相關廣播及電視節目時,應兼顧老人不同之語言需求。 三、編印老人相關出版品時,應考量適合老人閱讀之字體大小。 四、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時,應避免不當營利。 五、提供多元服務管道,並加強師資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