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設計應具創新及多樣性。 二、製播老人相關廣播及電視節目時,應兼顧老人不同之語言需求。 三、編印老人相關出版品時,應考量適合老人閱讀之字體大小。 四、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時,應避免不當營利。 五、提供多元服務管道,並加強師資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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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設計應具創新及多樣性。 二、製播老人相關廣播及電視節目時,應兼顧老人不同之語言需求。 三、編印老人相關出版品時,應考量適合老人閱讀之字體大小。 四、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時,應避免不當營利。 五、提供多元服務管道,並加強師資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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