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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一 節 居家式醫護服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居家式醫護服務

居家式醫護服務內容如下: 一、居家照護。 二、居家營養。 三、居家呼吸治療。 四、居家安寧療護。 五、居家藥事照護。 六、其他居家式醫護服務。

居家式醫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相關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居家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且結合專業醫事人員提供服務。

居家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