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醫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相關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根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7條,居家式醫護服務可以由以下單位提供: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相關醫事團體、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參考資料: 《長期照顧法》第12條:“長期照顧服務提供機構,指依本法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之公營或私營機構。” 《長期照顧體系與服務方案》(民98年10月16日(98)台社字第09810030750號)第1條:“本方案係為達到長期照顧政策目標及執行長期照顧政策,並包含老人福利機構、醫療照護機構、醫療照護人員、設施、政府補助及民間貢獻對象之規劃。”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居家式醫護服務可以由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相關醫事團體、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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