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醫護服務內容如下: 一、居家照護。 二、居家營養。 三、居家呼吸治療。 四、居家安寧療護。 五、居家藥事照護。 六、其他居家式醫護服務。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6 條中列舉了居家式醫護服務的六個項目,包括居家照護、居家營養、居家呼吸治療、居家安寧療護、居家藥事照護以及其他居家式醫護服務。這表示老人福利機構若要提供這些服務,必須符合相關要件和準則。具體的要件和準則可以參考內政部所制定的相關規定,如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修正版。根據內政部在94年8月15日所發布的內授中社字第0940713502號令修正之「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的第4點第2項規定,民間以自有或租用土地興建老人住宅,如未享有政府提供的優惠,則應根據市場機制進行租售。此外,該修正版還提到,政府在審核老人住宅申請計畫時,應考慮是否符合政策需求、是否有法令禁止事項、所附文件的符合性、是否需要政府的協助或配合、整體計畫的可行性等因素。因此,依據這些法規,老人福利機構在提供居家式醫護服務時需遵守相關規定,並通過相應的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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