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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 二 節 基本圖分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基本圖分發

基本圖,以供應各有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應用為主。

個人或團體需要非密類基本圖時,應填具基本圖申請單,向發圖機關申請價購,但發圖至最低存量時,以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申請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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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需用密級基本圖,應填具基本圖申請單,由發圖機關准後辦理。機密級以上基本圖,由發圖機關轉國防部同意後辦理。

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得免費領用基本圖。

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需用密類數值資料檔時,應填具申請單,並檢附基本圖及地形圖數值資料檔管制同意書,向內政部申請。如數值資料檔為機密級以上者,需經國防部同意。

(刪除)

密類之數值資料檔得採取網際網路方式免費提供。 前項所謂非密類資料不包括數值地形模型、等高線及影像資料。

發圖機關將密類基本圖發交領用機關時,應在每張基本圖之邊或背面編號,加註領用機關名稱及年月日。

基本圖及數值資料檔機密等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區分之。 基本圖上含有國防設施資料時,由測製單位擬定機密等級,報請內政部洽國防部鑑定之。 密類基本圖,應按保密規定保管使用,並在圖右上方加印機密等級、機密編號。其為機密級以上者應加印紅色圖邊。

基本圖須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複製,經國防部同意,不得攜出國外。 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要,得委託發圖機關縮放比例尺。

密類之數值資料檔得加值轉售。 密類之數值資料檔非經內政部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亦不得以加值為由,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

基本圖測製完成、或舊圖經修測出版新圖時,應由測圖機關將出版之圖,分縣編成圖幅接合表,加註說明,製訂成冊,編成基本圖出版通報,分送各用圖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利各單位申請價購領用。基本圖出版通報時關,視基本圖測製進度而定,以每年通報一次為原則。

基本圖、地形圖之申請單及出版通報,由發圖機關統一印製。各單位如有需要,得向發圖機關免費索取。

基本圖、地形圖及經網際網路提供之數值資料檔收費數額,由內政部定之。

本規定有關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另定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