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圖機關將密類基本圖發交領用機關時,應在每張基本圖之邊緣或背面編號,加註領用機關名稱及年月日。
根據《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 171 條的規定,當發圖機關將密類基本圖交給領用機關時,應在每張基本圖的邊緣或背面進行編號,並加註領用機關的名稱以及年月日。 這條規則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本身,該規則是由臺灣地區政府制訂的法規,用於管理基本圖的製作和使用。根據該規則,發圖機關在發交密類基本圖給領用機關時需要進行編號和註記。 例如,當一個測量局發交一張密類基本圖給縣政府土地管理處時,根據這條規則,該測量局應在基本圖的邊緣或背面編號,並加註縣政府土地管理處的名稱及發圖日期(年月日)。這樣一來,基本圖就可以被準確地識別和追蹤,領用機關也能確認它的來源和發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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