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圖測製完成、或舊圖經修測出版新圖時,應由測圖機關將出版之圖,分縣編成圖幅接合表,加註說明,製訂成冊,編成基本圖出版通報,分送各用圖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利各單位申請價購領用。基本圖出版通報時關,視基本圖測製進度而定,以每年通報一次為原則。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174條規定,當基本圖測製完成或舊圖經修測出版新圖時,測圖機關應該將出版的圖分縣編成圖幅接合表,加註說明,製訂成冊,並編成基本圖出版通報,分送各用圖機關、學校和公營事業機構,以便各單位申請價購領用。基本圖出版通報的時間視基本圖測製進度而定,原則上每年通報一次。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U00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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