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9.05 本標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 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全文共 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9.0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