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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 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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