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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六章 解散

§ 33–342

33
都市更新會因下列各款原因解散: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更新准者。 二、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完成備查程序。
34
  1. 解散之都市更新會應行清算。
  2. 清算以理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訂定或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3. 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及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