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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34 條

  1. 1.解散之都市更新會應行清算。
  2. 2.清算以理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訂定或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3. 3.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及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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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4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第34條的規定,當都市更新會解散時,應進行清算程序。 2. 清算程序的執行人是理事。然而,如果在章程中有另外的規定或會員大會選擇了其他清算人,則不需要由理事擔任清算人。 3.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在十五天內編制清算期間的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並提交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間都市更新會在解散時必須進行清算程序。根據章程的規定,決定了清算人是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某個會員。在清算過程結束後,清算人製作了清算期間的收支表以及剩餘財產分配表,並向主管機關提交了這些文件作為備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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