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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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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8 年 10 月 05 日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24–27
共 4 條
第 24 條
開啟 ›
本辦法施行前已
核
准造地開發計畫而未施工者,其以後之程序,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25 條
開啟 ›
本辦法所定各種書件內容與格式,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26 條
開啟 ›
申請開發及造地施工許可,應繳納審查費,其標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審查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27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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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使用管理
§ 18–23
回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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