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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2
國民住宅之出售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之標售,包括建築基地在內。 國民住宅社區內之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法定空地外之空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登記為公有,並供公共使用;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依規定申請免繳房屋稅及地價稅
3
出租國民住宅之租金及標租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之租金底價,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坐落地段、房屋面積,並參照附近房地租金及其他必要之保養維護及保險費用等訂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之。調整時,亦同。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