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管理建築經理公司,以輔導建築業健全經營,改善不動產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建築經理公司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建築經理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辦法所稱建築經理公司係指受委託從事左列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
一、興建計畫審查與諮詢。
二、契約鑑證。
三、不動產評估及徵信。
四、財務稽核。
五、工程進度查核及營建管理。
六、代辦履約保證手續。
七、不動產之買賣或其他清理處分事項。
八、其他有關業務之諮詢及顧問事項。
回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