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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二章 建築經理公司之設立

§ 5–84

5
建築經理公司應有銀行參與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三十,每一銀行以投資一家建築經理公司為限。 前項銀行投資應經財政部准。財政部於核准銀行投資建築經理公司時,應洽商內政部意見後辦理。
6
建築經理公司申請設立時,除依公司法之規定外,並應檢附左列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公司登記: 一、業務計畫。 二、財務計畫。 三、參與投資銀行之允諾書及財政部准文件。 經濟部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即洽商內政部之意見。
7
建築經理公司實收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五千萬元。 前項資本額,內政部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8
建築經理公司應於完成公司證記後,三十日內將營業地址、經營業務項目、資本總額、實收資本額及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名冊報內政部備查,變更時亦同。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