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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經理公司應有銀行參與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三十,每一銀行以投資一家建築經理公司為限。 前項銀行投資應經財政部准。財政部於核准銀行投資建築經理公司時,應洽商內政部意見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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