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經理公司應有銀行參與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三十,每一銀行以投資一家建築經理公司為限。 前項銀行投資應經財政部核准。財政部於核准銀行投資建築經理公司時,應洽商內政部意見後辦理。
根據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建築經理公司在營運上應有銀行參與投資,且其投資總額不得低於實收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同時,每一家銀行在投資建築經理公司方面的數額應限制在一家經理公司。 根據參考資料獲知,在銀行投資建築經理公司前,需要經過財政部的核准。財政部在核准銀行投資建築經理公司時,應該先與內政部洽商,以獲取內政部的意見。 舉例來說,如果某家建築經理公司的實收股本為1億元,則該公司至少需要有3,0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投資額。此外,每一家銀行在投資建築經理公司時,最多只能投資其中一家公司。另外,假設某家銀行欲投資某建築經理公司,該銀行需要以書面方式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並且在核准前財政部應該與內政部協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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