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經理公司申請設立時,除依公司法之規定外,並應檢附左列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公司登記: 一、業務計畫。 二、財務計畫。 三、參與投資銀行之允諾書及財政部核准文件。 經濟部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即洽商內政部之意見。
根據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建築經理公司在申請設立時,除了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外,還應該檢附業務計畫、財務計畫以及參與投資銀行之允諾書及財政部核准文件。另外,經濟部在接受該申請後,應該與內政部協商並徵求其意見。 舉例來說,例如一家建築經理公司想要申請設立新公司,他們必須提交一份業務計畫和一份財務計畫作為申請文件。此外,如果他們打算參與投資銀行,他們還需要提交投資銀行的允諾書和財政部核准文件。當這些文件提交給經濟部後,經濟部將會與內政部討論並尋求他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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