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7.09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繳納審議費。
- 申訴人未繳納審議費者,應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納者,不受理其申訴。
每一申訴事件審議費為新臺幣十萬元,由申訴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還。
- 前條申訴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予無息退還。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7.0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