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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7.09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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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繳納審議費。
  2. 申訴人未繳納審議費者,應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納者,不受理其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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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申訴事件審議費為新臺幣十萬元,由申訴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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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還。
  2. 前條申訴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予無息退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7.0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