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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三章 教育期限

§ 14–174

14
養成教育期限如左: 一、專科警員班:二年。 二、甲種警員班:一年。 三、乙種警員班:三年。 四、警士班:六個月。
17
專業教育期限如左: 一、在養成教育各種警員班實施者,一年以上。 二、調訓現職佐警實施者,一個月以下。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