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成教育期限如左:
一、專科警員班:二年。
二、甲種警員班:一年。
三、乙種警員班:三年。
四、警士班:六個月。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三章 教育期限
§ 14–17共 4 條
升職教育期限為一個月至三個月。
常年教育每年合計不得少於二週。
專業教育期限如左:
一、在養成教育各種警員班實施者,一年以上。
二、調訓現職佐警實施者,一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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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7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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