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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二章 招考新生

§ 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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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新生應組織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另設委員五至九人,由教務組長、訓導組長、總 (大) 隊長並遴選教師兼任之。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職權如左: 一、招生簡章之訂定。 二、應考新生學歷證件之審。 三、新生筆試題目之擬定。 四、新生考試成績之評定。 五、主持或協助口試事宜。 六、擔任主、監試事宜。 七、新生錄取分數之決定。 八、監督並協助辦理新生考試試務。 前項第三款新生筆試題目,由主任委員密選命題委員擬定後密呈主任委員核定之。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重要事項之決,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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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學經入學試驗資格審查合格後,不得參加筆試,其審查標準如左: 一、報考專科、甲種警員班及警士,年齡應在十八歲以上二十八歲以下;乙種警員班應在十五歲以上二十歲以下;受升職教育者,年齡應在五十五歲以下。 二、報考巡佐班須曾經警察學校甲、乙種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現任警佐警 (隊) 員三年以上,具有優先升職資格者。 三、報考專科、甲種警員班,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但警長班畢業服務滿三年成績優良者,亦得報考甲種警員班。 四、報考乙種警員班,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但警察特種考試及格者,亦得報考。 五、報考警長班須受畢警士教育,並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六、報考警士班須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 前項學歷以經原學校出具證明文件,並經審查合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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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學試驗分體格檢查、智力測驗、筆試及口試四種,筆試科目如左:一、共同科目:國父遺教、國文、本國史地。 二、巡佐班加考憲法違警罰法。 三、專科、甲種警員班加考英文、數理 (包托代數、幾何、三角、物理、化學) 。 四、乙種警員班加考數學。 五、警長班加考警察常識。 六、警士班加考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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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學試驗錄取標準如左: 一、身家調查 須思想純正、品行端莊、身家清白、無不良嗜好及不良紀錄,經調查合格者。 二、體格檢查 男生須身高一六五公分,體重五十公斤以上,女生須身高一六○公分、體重四十六公斤以上,均須各部機能發育及視聽力正常,無暗疾、傳染病,經體能測驗合格者。 三、口試 須語言流利,應對得體,進退合宜,無口吃或精神病態,具須五官端正,面無疤痕、麻點或其他類似之顯著特徵者。 四、筆試 國文成績六十分以上,且各科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前項第四款筆試錄取標準,必要時得由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決定酌予降低或提高。但不得降至五十分未滿。 邊遠地區及少數民族應考人筆試成績,得照前兩項錄取標準降低五分錄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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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期錄取新生得酌列備取,正取因故未能註冊時,依備取筆試,成績依名次遞補之。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