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新生應組織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另設委員五至九人,由教務組長、訓導組長、總 (大) 隊長並遴選教師兼任之。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職權如左: 一、招生簡章之訂定。 二、應考新生學歷證件之審核。 三、新生筆試題目之擬定。 四、新生考試成績之評定。 五、主持或協助口試事宜。 六、擔任主、監試事宜。 七、新生錄取分數之決定。 八、監督並協助辦理新生考試試務。 前項第三款新生筆試題目,由主任委員密選命題委員擬定後密呈主任委員核定之。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重要事項之決,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
根據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9條,招考新生應組織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該委員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並另設五至九位委員,由教務組長、訓導組長、總 (大) 隊長遴選的教師擔任。該委員會的職權包括招生簡章的訂定、應考新生學歷證件的審核、新生筆試題目的擬定、新生考試成績的評定、口試事宜的主持或協助、主、監試事宜的擔任、新生錄取分數的決定,以及監督並協助辦理新生考試試務。新生筆試題目由主任委員密選命題委員擬定後核定。重要事項的決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半數以上委員同意。 根據考試院考試法規,學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設立是為了確保招生程序的公平和正義,並負責制定招生簡章、證實學歷證件、擬定考試題目及評分、主持或協助口試等事項。參考資料也提到該委員會一些具體職權的範例,例如新生筆試題目由主任委員選派命題委員擬定並核准,重要事項的決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半數以上委員同意等。同時,根據相關法規,為確保公平性和透明度,考試委員的遴聘應該是經過一定程序和審核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