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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五章 附則

§ 22–265

22
接受初級警察教育者,除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享受公費待遇外,其受升職教育人員教育期間並得帶職帶薪。
23
各省市警政機關應於警察學校附近,指定若干警察機關供學生見習警察業務。
24
警察學校各級教師除薪俸外,並得發給研究費,其成績特優或有專門著作,或發明經審查合格者,並得發給獎助金。
25
警察學校專任教師實際授課時數,超過有關教育法令所定標準授課時數者,應就其超過部分,另發給鐘點費。 外聘兼課教師,除按實際授課時數發給鐘點費外,不另給薪。 警察學校職員於公餘兼課者,其鐘點費比照外聘教師辦理之。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