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初級警察教育者,除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享受公費待遇外,其受升職教育人員教育期間並得帶職帶薪。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22條規定,接受初級警察教育的人除了享受公費待遇外,還可以在接受升職教育期間繼續帶著原有的職位和薪水。據此可知,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22條的目的是為了給予接受升職教育的人更好的福利待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