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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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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初級警察教育者,除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享受公費待遇外,其受升職教育人員教育期間並得帶職帶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22條規定,接受初級警察教育的人除了享受公費待遇外,還可以在接受升職教育期間繼續帶著原有的職位和薪水。據此可知,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22條的目的是為了給予接受升職教育的人更好的福利待遇。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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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 22 條規定:「接受初級警察教育者,除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享受公費待遇外,其受升職教育人員教育期間並得帶職帶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