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警察教育學術科成績總平均未滿六十分或應用技能未達規定標準者為不及格,應予降期,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訓) 。專科警員班並依專科學校法有關規定辦理。 專科警員班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轉請教育部核准畢業後,取得二年制專科畢業資格。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 21 條規定了初級警察教育的成績要求和退學標準。根據該條款,如果初級警察教育的學術科成績總平均未達六十分,或應用技能未達規定標準,則該生被視為不及格,應予降期,如果仍然不及格,則應予退學。同時,該條款也提到,專科警員班的運作需要遵守專科學校法的相關規定。 在實際應用中,例如在某專科警員班中,學生 A 的學術科成績總平均只有五十五分,未達六十分的標準,因此該生將被視為不及格,需要進行降期或退學的處理。這是根據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 21 條的規定來進行決定的。 參考資料來自「警察教育法典-專科學校規程」,最新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