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教育之課程內容如左: 一、講解並討論當前局勢,本機關當年度工作計畫重點與實施方法,新頒法令及警察有關新知識。 二、複習各種警察技能或傳授新技能。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無法得知「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 20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款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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