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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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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學校專任教師實際授課時數,超過有關教育法令所定標準授課時數者,應就其超過部分,另發給鐘點費。 外聘兼課教師,除按實際授課時數發給鐘點費外,不另給薪。 警察學校職員於公餘兼課者,其鐘點費比照外聘教師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25條的規定,警察學校專任教師如果實際授課時數超過教育法令所定的標準授課時數,就應該對超過部分另外發給鐘點費。而外聘兼課教師則根據實際授課時數發給鐘點費,不再另外給薪。至於警察學校職員在公餘兼課的情況下,他們的鐘點費按照外聘教師的辦法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70021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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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 25 條規定:「警察學校專任教師實際授課時數,超過有關教育法令所定標準授課時數者,應就其超過部分,另發給鐘點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