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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六章 勤前教育

§ 24–252

24
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駐所、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分局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25
  1. 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 一、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提示。
  2.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警察機關視所轄勤務機構實際情形,規定其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
警察勤務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