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 25 條
- 1.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 一、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提示。
- 2.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警察機關視所轄勤務機構實際情形,規定其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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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25條,這項法規規定了警察勤務機關在執行勤務前的教育內容和實施方式。根據第一項,這些教育內容包括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宣達重要政令,以及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提示。第二項則規定了實施勤前教育的方式、時間和次數將由警察機關根據所轄勤務機構的實際情況進行規定。 舉例來說,警察勤務機關可以在執行勤務前對警察進行檢查,確保他們的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和機具符合相應的要求。此外,機關也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宣達相關的重要政令,以及提醒警察在當日工作中需要特別注意的重點。該條還規定了這些勤前教育的具體實施方式、時間和頻率,以確保警察能夠適切地接受相應的教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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