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 26 條(督導及獎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 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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