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警察勤務條例第26條(督導及獎懲): 1.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各級警察機關為了激勵服務人員的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以及考核勤務績效,應當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參考資料:《警察勤務條例》 2.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在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警察機關應當加強勤務督導。 參考資料:《警察勤務條例》 例如,在一個特殊地區發生了犯罪活動,警察機關應加強對當地警察的勤務督導,以保障公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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