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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一章 回復及催辦

§ 75–762

75
處罰機關對受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儘速處結,並將處結情形於次月十五日前彙案回復原移送機關。但處罰機關與原移送機關有電腦連線作業者,其回復作業得以電子資料處理之。
76
  1. 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得視案情需要向受理機關催辦;經催辦後逾七日仍未回復者,應再催辦,經再催辦逾七日仍未回復者,函請其上級機關查究。
  2. 前項規定,於受理機關對移送機關之催辦,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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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