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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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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得視案情需要向受理機關催辦;經催辦後逾七日仍未回復者,應再催辦,經再催辦逾七日仍未回復者,函請其上級機關查究。
  2. 2.前項規定,於受理機關對移送機關之催辦,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76條規定了關於移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的催辦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移送機關在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若需催辦受理機關對案件的處理,可以進行催辦。若受理機關在首次催辦後七日內未回復,則應再次催辦。如果在再次催辦的七天內仍未收到回復,可以函請上級機關進行查究。同時,第二項規定了對於移送機關的催辦,可以準用受理機關對於移送機關的催辦程序。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06年修正)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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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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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76 條規定:「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得視案情需要向受理機關催辦;經催辦後逾七日仍未回復者,應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