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76條規定了關於移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的催辦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移送機關在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若需催辦受理機關對案件的處理,可以進行催辦。若受理機關在首次催辦後七日內未回復,則應再次催辦。如果在再次催辦的七天內仍未收到回復,可以函請上級機關進行查究。同時,第二項規定了對於移送機關的催辦,可以準用受理機關對於移送機關的催辦程序。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0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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