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機關對受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儘速處結,並將處結情形於次月十五日前彙案回復原移送機關。但處罰機關與原移送機關有電腦連線作業者,其回復作業得以電子資料處理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75條規定,處罰機關對受理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盡快處理完結,並在次月15日前將處理情況整理回報原移送機關。如果處罰機關和原移送機關之間有電腦連線作業,則可以使用電子資料處理方式進行回報。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處罰機關儘快完成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報給原移送機關。這可能有助於確保案件的迅速處理和資訊的及時回報。如果處罰機關和原移送機關有電腦連線作業,則可以使用電子方式進行回報,這可以更快速和有效地完成整理工作。 參考資料: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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