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一章 附則
§ 53–55共 3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初審、複審、告誡、聲明異議、傳喚、強制到案、移送、輔導及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抗告程序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與感訓處分期間相互折抵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裁定之感訓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適用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免除其感訓處分執行之要件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感訓處分執行機關仍得聲請免除。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回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