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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54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初審、複審、告誡、聲明異議傳喚、強制到案、移送、輔導及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抗告程序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執行徒刑、拘役保安處分與感訓處分期間相互折抵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裁定之感訓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適用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免除其感訓處分執行之要件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感訓處分執行機關仍得聲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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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是指在檢肅流氓條例修正施行前進行的初審、複審、告誡、聲明異議、傳喚、強制到案、移送、輔導及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抗告程序尚未終結的案件,可以適用修正施行後的規定。這表示在修正施行前已經進行了上述審判程序的案件,可以根據修正後的法規來進行相應的處理。 根據修正施行前的第21條規定,有關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與感訓處分期間相互折抵的規定,在修正施行前已經裁定了感訓處分但尚未執行完畢的情況下,仍然適用。這意味著即使在修正施行後,尚未執行完畢的感訓處分仍然可以根據修正後的規定來進行折抵計算。 另外,根據修正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第21條第三項但書免除其感訓處分執行之要件的情況,在修正施行後,感訓處分執行機關仍然可以聲請免除。這表示即使在修正施行後,對於已經符合修正前的免除要件的案件,感訓處分執行機關仍然有權聲請免除感訓處分的執行。 以上解釋均根據參考資料《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公布於1995年7月30日,該修正公布後的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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