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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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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治安法庭之組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8 年 04 月 20 日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章 治安法庭之組織
§ 18–20
共 3 條
第 18 條
開啟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之案件。但得視實際情形指定專人以治安法庭名義辦理之。
第 19 條
開啟 ›
法院治安法庭置法官﹑
書記官
﹑
通譯
﹑
錄事
﹑法警及庭務員。
第 20 條
開啟 ›
法院治安法庭之法官有三人以上者,以一人兼任庭長,監督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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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知及送達
§ 14–17
下一章 →
第五章 治安法庭之管轄
§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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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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