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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章 治安法庭之組織

§ 18–203

18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之案件。但得視實際情形指定專人以治安法庭名義辦理之。
19
法院治安法庭置法官﹑書記官通譯錄事﹑法警及庭務員。
20
法院治安法庭之法官有三人以上者,以一人兼任庭長,監督該庭事務。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