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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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之案件。但得視實際情形指定專人以治安法庭名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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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可以設立治安法庭來審理檢肅流氓條例所涉及的案件。然而,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指定特定人員以治安法庭的名義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於2019年12月5日) 範例:一個檢肅流氓案件被移送到地方法院,該地方法院可以指定治安法庭的法官來審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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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