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應受送達人戶籍住址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之規定為送達。 公示送達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陳報其直屬上級長官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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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當應受送達人的戶籍住址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時,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的規定進行送達。公示送達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或縣(市)警察局陳報其直屬上級長官同意後進行。根據法條所提及的民事訴訟法,當無法進行正常的送達程序時,法院可以進行公示送達,即在公告媒體或其他公開場所公示送達通知。這些通知將被視為已經送達被告,並且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的相關規定,當被告的住所、居所不明時,法院可以進行公示送達。「當兩造當事人對方之住所、居所之所在未明,或追查之至為不易,或由查訪之結果,該處為其當事人所不居住,並經該地方鄰數人均無法知者,得公示送達之。」這表示法院可以在公告媒體上或者其他公開場所發布送達通知,視為已經完成送達程序。 範例:如果某個被告的住所已經變更,而法院無法找到正確的住址,或遍尋相關人士也不知道被告的所在地,法院可以決定進行公示送達。法院會在報紙上發布通知或者在公共場所公告送達通知,以此視為已經正確送達被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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