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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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規定,對於現役軍人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不適用之。 對於現役軍人 (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現職在營服役者或陸海空軍所屬在校之學員、學生) 之送達,應囑託該管長官為之。 對於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送達,應囑託該管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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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該條例不適用於現役軍人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對於現役軍人的送達,應由該軍人所屬的管長官負責。對於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的送達,則應由該處所的管長官負責。根據這個規定,現役軍人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的人在進行相關法律程序時,有一些特殊方式和程序,以保護他們的權益。
- 拘禁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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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