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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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及本細則所定之告誡書、聲明異議決定書及各類通知書之送達,依左列方式及順序行之: 一、由警察人員於應受送達人之戶籍住址或住、居所送達應受送達人,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二、執行送達之警察人員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送達於其同居之父母、配偶或已成年之兄弟、姊妹或子女。 三、郵務送達應受送達人。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得將前項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項規定為之者,得將各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村里長辦公處所,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之門首,以為送達。 前三項之送達應作成送達證書,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經村里鄰長或村里幹事簽證,並記明其事由後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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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告誡書、聲明異議決定書及各類通知書的送達方式如下: 1. 由警察人員於應受送達人之戶籍住址或住、居所送達應受送達人,若在其他地方會晤應受送達人,則可以在會晤地點進行送達。 例如:警察人員到被告的住處郵遞包含告誡書的資料。 2. 執行送達的警察人員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送達於其同居之父母、配偶或已成年之兄弟、姊妹或子女。 例如:警察人員送達通知書給被告的配偶。 3. 郵務送達給應受送達人。 例如:法院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文件給被告。 如果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且無合理理由,可以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進行送達。 如果無法按照前兩項方式進行送達,可以將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村里長辦公處所,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之門首,以為送達。 前三項送達方式需要製作送達證書,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若拒絕或無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需要經村里鄰長或村里幹事簽證,並在文件上註明原因後存放卷宗中。 資料來源: -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民國109年12月3日)
- 告誡名詞
- 異議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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