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八條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住址或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年、月、日、時及處所。 四、通知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五、年、月、日。 前項通知書,應送達被通知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被通知人之通知書應該包含以下內容:被通知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和戶籍住址或住居所;案由;應到場的日期、時間、地點;通知機關的主管長官的署名和蓋章日期。這份通知書應該要送達給被通知人。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人被檢舉有違反檢肅流氓條例的行為,警察局根據法規填寫了一份通知書,上面列明了被通知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和戶籍住址,案由是違反檢肅流氓條例的特定行為,通知被通知人應該在特定日期、時間到指定地點。通知書上面有警察局主管長官的署名和蓋章日期,並且這份通知書應該要送達給被通知人。
- 第八條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居所名詞
- 案由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